· 繁体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财政信息>财政预算

洪山区街道办事处财源建设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8-05-31 打印  |    字号: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街道办事处财源建设积极性,促进全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安排街道办事处财源建设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金分配对象:全区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资金来源:每年由区财源办根据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提出财源建设资金额度,报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资金分配方法:通过设置财政收入、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财源建设工作等三方面指标,进行考核打分,分配财源建设资金。

  第五条  考核指标:

  一、财政收入

  1、公共预算总收入规模;

  2、公共预算总收入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3、公共预算总收入拼搏目标完成情况;

  4、公共预算总收入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

  5、公共预算总收入非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

  二、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

  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是指当年净增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

  三、财源建设工作

  1、财源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上报;

  2、督办工作反馈与办结。

  第六条  评分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总分为100分,财政收入、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财源建设工作三项考核指标分值分别为60分、30分和10分。

  一、财政收入得分(60分)

  公共预算总收入财政收入规模、公共预算总收入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公共预算总收入拼搏目标完成情况、公共预算总收入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公共预算总收入非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10分、5分和15分。 

  1、公共预算总收入规模:得分=20×(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

  2、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预期目标情况:完成预期目标得10分,未完成预期目标得0分;

  3、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拼搏目标情况:完成拼搏目标得10分,未完成拼搏目标得0分;

  4、公共预算总收入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得分=5×(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如为负数得0分;

  5、公共预算总收入非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得分=15×(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如为负数得0分。

  二、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得分(30分)

  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分1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0万元和5000万元(含)以上四个区间,分值分别为3分、7分、15分和5分。

  1、净增规模在10万元(含)-50万元纳税户数:得分=3×(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

  2、净增规模在50万元(含)-200万元纳税户数:得分=7×(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

  3、净增规模在200万元(含)-5000万元纳税户数:得分=15×(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

  4、净增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纳税户数:按每净增一户得1分计算,满分5分;

  5、以上公式中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如为负数得0分。

  三、财源建设工作得分(10分)

  1、财源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上报:满分2.5分,如一次未按时上报扣0.5分,累计三次未按时上报扣2.5分;

  2、督办工作反馈:满分2.5分,如一次未按时反馈扣0.5分,累计三次未按时反馈扣2.5分;

  3、督办工作办结:满分5分,对在我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纳税关系不在我区的企业,每成功迁入一家得0.5分。

  第七条  资金分配计算方法

  根据各街道三项指标综合得分占全部街道综合得分之和的比重,确定各街道资金分配金额,具体为:

  各街道综合得分=财政收入得分+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得分+财源建设工作得分。

  各街道分配资金 = 全区财源建设资金总额×(被考核街道综合得分/全部街道综合得分之和)。

  单个街道分配资金最高限额为全区财源建设资金总额的30%

  第八条  上述考核指标数值来源于财源信息共享平台系统,财源建设工作信息来源于区财源办日常工作记录。

  第九条  各街道财源建设资金因特殊情况需当年使用,由各街道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预拨相应资金。

  第十条  各街道财源建设资金由区财源办次年一季度清算,对街道公开无意见后,报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区财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拨款;若预拨资金大于应应分配资金,差额部分扣减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财源建设资金由各街道用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并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科学高效地使用财源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源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11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打印  |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