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各街道办事处财源建设积极性,促进全区财政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经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安排街道办事处财源建设资金,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资金分配对象:全区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资金来源:每年由区财源办根据工作需要及财力状况提出财源建设资金额度,报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资金分配方法:通过设置财政收入、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财源建设工作等三方面指标,进行考核打分,分配财源建设资金。
第五条 考核指标:
一、财政收入
1、公共预算总收入规模;
2、公共预算总收入预期目标完成情况;
3、公共预算总收入拼搏目标完成情况;
4、公共预算总收入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
5、公共预算总收入非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
二、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
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是指当年净增纳税达到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户数。
三、财源建设工作
1、财源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上报;
2、督办工作反馈与办结。
第六条 评分办法
各街道办事处总分为100分,财政收入、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财源建设工作三项考核指标分值分别为60分、30分和10分。
一、财政收入得分(60分)
公共预算总收入财政收入规模、公共预算总收入预期目标完成情况、公共预算总收入拼搏目标完成情况、公共预算总收入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公共预算总收入非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分值分别为20分、10分、10分、5分和15分。
1、公共预算总收入规模:得分=20×(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
2、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预期目标情况:完成预期目标得10分,未完成预期目标得0分;
3、公共预算总收入完成拼搏目标情况:完成拼搏目标得10分,未完成拼搏目标得0分;
4、公共预算总收入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得分=5×(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如为负数得0分;
5、公共预算总收入非房地产行业财政收入增幅:得分=15×(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如为负数得0分。
二、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得分(30分)
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分1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0万元和5000万元(含)以上四个区间,分值分别为3分、7分、15分和5分。
1、净增规模在10万元(含)-50万元纳税户数:得分=3×(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
2、净增规模在50万元(含)-200万元纳税户数:得分=7×(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
3、净增规模在200万元(含)-5000万元纳税户数:得分=15×(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最高街道该指标值);
4、净增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含)纳税户数:按每净增一户得1分计算,满分5分;
5、以上公式中被考核街道该指标值如为负数得0分。
三、财源建设工作得分(10分)
1、财源信息共享平台信息上报:满分2.5分,如一次未按时上报扣0.5分,累计三次未按时上报扣2.5分;
2、督办工作反馈:满分2.5分,如一次未按时反馈扣0.5分,累计三次未按时反馈扣2.5分;
3、督办工作办结:满分5分,对在我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纳税关系不在我区的企业,每成功迁入一家得0.5分。
第七条 资金分配计算方法
根据各街道三项指标综合得分占全部街道综合得分之和的比重,确定各街道资金分配金额,具体为:
各街道综合得分=财政收入得分+净增规模以上纳税户数得分+财源建设工作得分。
各街道分配资金 = 全区财源建设资金总额×(被考核街道综合得分/全部街道综合得分之和)。
单个街道分配资金最高限额为全区财源建设资金总额的30%。
第八条 上述考核指标数值来源于财源信息共享平台系统,财源建设工作信息来源于区财源办日常工作记录。
第九条 各街道财源建设资金因特殊情况需当年使用,由各街道向区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后,预拨相应资金。
第十条 各街道财源建设资金由区财源办次年一季度清算,对街道公开无意见后,报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区财政局在十个工作日内拨款;若预拨资金大于应应分配资金,差额部分扣减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一条 财源建设资金由各街道用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支出,并严格执行“八项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科学高效地使用财源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财源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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