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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

发布日期:2023-09-27 打印  |    字号:

  

  洪山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名单

  (2023年8月29日洪山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9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区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任免的议案。

  会议经过表决,决定:

  赵莎任洪山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免去其洪山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

  高杰华任洪山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陈璞任洪山区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

  郑文升任洪山区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委员;

  王梅任洪山区人大常委会狮子山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

  免去甘顺利洪山区人大常委会狮子山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免去肖朝辉洪山区人大常委会八吉府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29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法院院长邢勇提请任免的议案。

  会议经过表决,决定:

  冉超任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赵慧敏任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免去其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唐培森任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审判庭庭长,免去其行政审判庭副庭长职务;

  杨洁任洪山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庭长,免去其南湖人民法庭副庭长职务;

  龚永博任洪山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庭长;

  高娟任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

  刘炎铭任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副庭长;

  董菲任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张婵任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李敏任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人民法庭副庭长;

  余四美任洪山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副庭长;

  江君任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梅飚洪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刘亚青、肖晓敏、熊敬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29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匡正提请任免的议案。

  会议经过表决,决定:

  陈智广任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免去林鹤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免去肖祚斌、高小京、姜小竹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9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接受尹卫华、甘顺利、肖朝辉、刘英辞去洪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尹卫华的洪山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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