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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常文〔2011〕12号(关于印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人大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1-08-26 打印  |    字号:

洪常文〔2011〕12号     关于印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各乡镇人大:《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2月28日洪山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 2011年3月3日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查监督的暂行办法(试行)(2011年2月28日洪山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审查监督,规范投资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效益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对区政府利用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重点项目(含财政入股项目),依法实施监督。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对纳入年度预算由区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未纳入年度预算由区财政投资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不含市级配套项目),列为重点项目,纳入区人大常委会重点项目审查监督范围。第四条 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项目,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列出项目清单和相关说明,连同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区人大常委会初审,并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五条 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重点项目,由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列出项目清单和相关说明,送交区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初审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对涉及重大民生须尽快开工、市政府要求限期开工、防灾救灾、抢险、应急等类型的项目,区政府可先开工建设,并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提交项目清单和相关说明,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未能通过的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区政府进一步论证后,可再次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并作出说明。一年内两次审查而未能通过的项目,区政府当年不得再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第六条 已纳入年度预算或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通过的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区财政追加投入资金的,如追加投入部分超过总投资额20%或达到300万元,应报经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第七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大常委会审查通过的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投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项目资金必须纳入区财政基本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应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八条 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如果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工程严重逾期等问题,应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第九条 区政府当年应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投资重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1-2次。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适时组织区人大代表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大常委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一)对未按规定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或者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未通过的投资重点项目,擅自组织实施的;(二)不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三)提交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有关情况不真实的。第十二条 对人民群众投诉、举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有违纪、违法行为,区人大常委会应督促区政府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区政府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区人大常委会。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定。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有关机关和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第十四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印发 制度 通知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委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1年3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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