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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

来源:人大办公室 作者:人大信息发布员 发布日期:2017-03-12 打印  |    字号:

第一条  加强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理论,钻研宪法和法律知识及人大工作业务,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能力。

第三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努力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自觉接受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保持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积极参加区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同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与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和提出建议。

第五条  必须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除出国、出境,参加国家、省、市、区委的重要会议或者重要活动,参加组织安排的脱产学习培训,因病及其他需请假的特殊情形外,不得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提前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请假。每次常委会会议出席和缺席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室在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布。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议总数一半的,应向主任会议说明原因。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认真阅读提前印发的会议文件,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审议准备。

第七条  在常委会会议上,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认真负责、简明扼要地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自己对议题的主张和态度。认真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对各项议案依法表决的结果。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服从会议安排,遵守会议纪律,自觉关闭通讯工具的铃声,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不随意离开会场。

第八条  认真执行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及本区实施细则,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和其他活动,在其他社会活动与常委会重要活动的时间相冲突时,一般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在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活动时,可以对被视察、检查、调查的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并通过常委会或其工作机构督促区“一府两院”认真研究处理。视察、检查、调查时,必须轻车简从,注意节俭。

第九条  依法执行常委会工作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严格区分开来,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工作纪律。执行职务活动不得接受任何赞助,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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