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检查,是指常委会对法律、法规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应于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
常委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关于执法检查项目的建议,及时起草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认为需增加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的,应适时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常委会根据执法检查需要,本着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成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区人大代表中确定。
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拟定执法检查方案,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执法检查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目的、内容、对象、时间、方式、要求;
(二)执法检查人员及编组;
(三)保障执法检查任务完成的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执法检查组在开展执法检查前,应当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了解相关情况,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并通过洪山区政务网和常委会网站公布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及举报电话、电子信箱。
第七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发征求意见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暗访、调阅案卷、询问、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检查,也可以实行区、街、乡镇联动,委托各街人大工作机构和乡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检查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本地区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送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第八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轻车简从,减少陪同。
第九条 被检查的机关或部门应当按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先行组织自查,向执法检查组提交自查报告,并按要求向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报告执法情况。
第十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问题。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急需处理的违法事件,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要求有关机关、部门限期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或者交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并督促有关机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有关机关或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并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一般应在3个月内(有特定期限要求的除外)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委会可以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第十四条 常委会会议听取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有关机关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通过常委会公报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20日洪山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办法》同时废止。打印 |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