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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办法

来源:人大办公室 作者:人大信息发布员 发布日期:2017-03-12 打印  |    字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会议审议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需要“一府两院”办理落实的意见。

第三条  常委会会议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围绕常委会会议议题,深入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保证审议质量;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向会议提交有关议题的调查报告。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紧扣议题,提出实事求是、具体明确、切实可行的审议意见,并填写《审议意见表》交常委会办公室。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整理,由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审定,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整理后的审议意见应全面、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比较集中的意见。

第六条  整理后的常委会审议意见连同常委会组成人员填写在《审议意见表》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交“一府两院”研究办理。

第七条  “一府两院”对常委会交办的审议意见,应及时研究办理,按期回复。一般应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将研究办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须在特定的期限内报告研究办理结果。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研究办理期限或因条件所限难以办理的,“一府两院”应在1个月内向常委会办公室回告研究办理方案或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可适当延长研究办理期限或另行处理。

第八条  “一府两院”研究办理审议意见结果的回告,应当包括审议意见的承办机关或部门、办理工作的主要措施、办理结果及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议意见的交办登记;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延期或缓办请求的处理;审议意见办理结果报告的接收、送发,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阅后反馈意见的收集、处理。

第十条  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检查、调查和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对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督,对推诿、延误办理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根据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必要时听取“一府两院”办理工作情况汇报,或者提请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办理工作情况报告,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议意见和“一府两院”的研究办理情况报告由常委会办公室通过常委会公报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并通过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6420日洪山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的《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办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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