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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活动暂行办法

来源:人大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3-05 打印  |    字号: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视察活动暂行办法

20041130日洪山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保证视察活动顺利进行,提高视察活动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是其依法执行职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有效方式,是其了解情况、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的对象为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实施情况;

(三)本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城市建设与管理、民政、民族、宗教等各方面的工作;

(四)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

(五)本区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六)关系到全区政治稳定和社会发展的其它问题。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分为代表集中视察和代表持代表证视察两种形式。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可以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或由区人大常委会委托街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处或区人大代表小组组织,也可以由街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处组织和区人大代表小组单独或联合组织。

第七条  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区人大代表视察活动,根据视察的内容,可分为专题视察和综合性视察。专题视察的具体组织工作主要由与视察内容相关的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给予协助。综合性视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代表工作机构共同负责。视察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机构和区人大代表小组应本着注重实效和便于活动的原则,制定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九条  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前,负责具体组织工作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机构和区人大代表小组应根据视察内容,事先组织参加视察的人大代表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视察目的和要求,并做好其它有关准备工作。

以区人大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的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街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处应根据区人大代表小组的要求,协助其做好有关组织准备工作。

第十条  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可以采取听取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介绍、同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座谈、查阅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的工作资料、个别访谈有关人员、实地察看有关国家机关工作情况和有关单位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集中视察时,被视察的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如无特殊情况(出差在外、生病等),必须参加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区人大代表提出约见本级或下级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联系,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按人大代表约见的时间要求,按时参加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

参加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的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人大代表如实介绍情况,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

第十二条  区人大代表单独或联合持代表证视察,可以自行联系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街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处提出,并说明视察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街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处负责联系安排。

第十三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时,被视察的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应认真接待,但不得组织迎送活动、举行宴会和赠送礼品。

人大代表应为被视察单位保守应当保守的秘密。

第十四条  区人大代表应按时、按要求积极参加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区人大代表小组组织的集中视察活动,自觉持代表证开展就地视察。因故不能参加集中视察活动的,必须提前向具体组织者请假。视察时,应深入实际、深入人民群众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并可以口头或书面向被视察的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五条  区人大代表视察活动结束后,集中视察活动的具体组织者应把人大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区人大常委会;持代表证视察的区人大代表需向区人大常委会反映自己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可以直接把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书面形式送交区人大常委会,也可以通过街人大代表工作联络处或区人大代表小组转送区人大常委会。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收到有关工作机构、区人大代表小组和区人大代表报送的区人大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的规定和具体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会议研究处理,或者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涉及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调查报告后,再由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相应决定。必要时,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办理要求,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三)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书面提出办理意见,或制发《洪山区人大代表视察意见书》,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四)由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以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区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转办函的形式,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五)由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直接交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

(六)对区人大代表视察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中属于上一级国家机关和组织处理的,转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交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被视察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的规定,认真研究处理区人大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答复人大代表。对由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交办的区人大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规定期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回告区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加强对区人大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监督,根据需要,组织区人大代表对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和被视察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召开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有关国家机关关于区人大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专题报告。

第十九条  对不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国家机关,区人大常委会和区人大代表可依法进行询问、质询。对情节严重、人大代表强烈不满的国家机关,区人大常委会可依法决定撤销或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有关负责人的职务。

对不认真办理区人大代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组织和单位,区人大常委会可给予通报批评,或责成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给予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必须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为人大代表有效开展视察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工作方便。

区人大代表参加各种视察活动,区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应为人大代表提供服务和必要的条件;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支持,保障各项工作条件,视为本单位正常出勤。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区人大代表参加视察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由区人大代表所在单位从区下拨的代表活动经费中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一条  区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开展视察活动,受法律保护。对有义务协助区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或阻碍区人大代表视察的,以及对区人大代表视察中提出批评、意见进行打击报复的组织和个人,由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督促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单位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或单位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回告区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同区人大代表联合开展视察活动。

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区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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