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人大简介>工作制度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

来源:人大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3-12 打印  |    字号: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辞 职 办 法

20051216日洪山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有以下原因之一的,可由本人向区人大常委会

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执行代表职务的;

(二)调离原单位、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该辞职的;

(三)本人不再愿意担任代表的。

第三条  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人大常委会可在听取原选区选民意见和代表本人陈述的基础上,劝其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

(一)不认真履行代表职务,一年内无特殊原因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在选民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向选民或选民代表述职时,选民或选民代表意见较大,绝大多数选民不满意的。

第四条  代表辞去代表职务,应以书面形式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请求。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代表辞职请求进行认真审查,并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表决通过接受代表辞职请求,作出终止代表资格的决定并公告原选区选民。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可参照此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由洪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打印  |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