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位置:首页>人大简介>工作制度

洪山区本级预决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组 管 理 办 法(试行)

来源:区人大办秘书科 作者:人大信息发布员 发布日期:2014-07-16 打印  |    字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好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洪山区人大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中的咨询作用,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依据有关规定拟建立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组成员的资格认定、产生和确定,以及专家组的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家组成员暂定不超过10人,采用聘任制,聘期从颁发聘书之日开始,至本届区人大常委会届满终止。期满后经商讨专家同意可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动解聘。

第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具有财政、税务、审计、财务(会计)、金融等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备5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验,或具备经济管理类、工程管理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行业的发展情况和动态;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参与咨询工作,为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服务;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并有时间保障,能胜任参与预决算审查咨询工作。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的产生和确定:

(一)采取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方式。本区党政群机关、在汉高等院校均可推荐。单位推荐的应征得被推荐人的同意;

(二)推荐单位应当如实向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提供被推荐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工作履历等方面的材料;

(三)预算工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推荐人的资料进行审核,拟定初步人选名单,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专家组成员确定后,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

(五)增补专家组的方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应邀参与以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参与财政总预算、决算及部门预决算审查咨询;

(二)参与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咨询;

(三)参与区本级预算调整的审查监督咨询;

(四)参与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国资、城投等方面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调研咨询;

(五)参与财政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调查研究咨询;

(六)参与审计整改工作的调研和督办咨询工作;

(七)参与对财政预决算审查监督知识培训;

(八)参与区级政府地方债务监督管理咨询;

(九)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相关的其他咨询工作。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预决算审查监督、财税立法相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有关部门解答或澄清预决算审查监督中的疑问;

(三)针对预决算审查监督中所发表的意见和建议,不受法律责任追究;

(四)对专家组的管理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取得合理的工作报酬;

(六)以书面方式辞去专家组专家资格。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安排,在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统一组织下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

(二)严谨细致,客观公正,审慎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相关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严守工作纪律,未经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同意,不得向外界透露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情况。对工作中涉及的业务资料、会议内容等负有保密义务;

(四)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客观和科学地提出咨询意见;

(五)不得利用咨询专家的身份和影响,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事务,或非法牟取利益;

(六)妥善处理本职工作和咨询工作的关系,统筹安排好时间,积极参与咨询活动;

(七)及时向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告知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职称、学历等信息变化情况。如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请解聘。

第九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应当定期召开专家组全体或部分成员座谈会,通报工作信息,听取专家组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整理和研究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对重大问题的咨询、专家提出的重要意见及其处理情况,预算工委应当向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条  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被推荐人的资料,拟定专家人选,提出审核意见报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二)保持与专家组成员的日常联系,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出充实或调整专家组成员的建议;

(三)定期寄送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相关的材料,向专家提出咨询,应提前将咨询提纲以及相关参考资料发送给专家;

(四)邀请专家组成员参与预决算审查监督及调研活动;

(五)提出专家组工作经费开支的意见;

(六)建立健全专家组成员信息档案,并按保密规定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管理;

(七)根据工作需要,主动与专家所在单位沟通协调,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咨询活动。

(八)办理领导交办的有关专家咨询工作方面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负责解释。

打印  |    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