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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接待制度

发布日期:2017-05-28 打印  |    字号:

为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条 上级人大、本市其它区人大在我区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以及外地人大来我区参观视察,以对口工委接待为主,办公室积极协助;没有对口工委的,以办公室接待为主,相关工委积极协助。

第三条 来访客人的住宿、交通、购票等事项的安排,按照客人的要求,由办公室和相关工委协助办理。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费用等。

第四条 接待来访客人的规格、标准、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由办公室或办公室与相关工委商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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