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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7-08-20 打印  |    字号:

第一条 机关各类印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做到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盖章时人不离印,用后及时存放在专用保险柜中,随用随取,不得存放他处,不得将印章或者存放印章的保险柜钥匙交给他人,不得委托他人代管、代盖印章,不得随意摆放或外带。

第二条 严格印章使用程序。所有文函(文件、请示、报告、通知等)须经单位(组织)主要领导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公章。以常委会办公室名义开出的公务活动介绍信、证明、公函等文件,如未制文编号,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党组印章用印须经党组书记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三条 凡需盖印章的文函,印章管理员必须先检查(包括:批准者,文函格式、份数等),如发现有错漏之处要及时指出并纠正。

第四条 用印必须与落款名称相一致,不符合者不能盖章;文函用印的份数,以批准打印的份数为准,不得擅自增加用印份数,扩大用印范围。用印作废的文件、材料,需退回销毁后方能重新用印。

第五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在空白介绍信、信笺纸和各种空白纸张上加盖公章;机关个人办理各类储蓄、购房、学历学位等私人事务需加盖公章的,须经办公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印章原则上不得携带外出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携印外出使用时,须按印章使用程序办理手续。

第七条 印一般由印章管理员专人办理。如出现印章管理员出差、休假等事由,须事前报告办公室主任指定其他人暂时代管印章。

第八条 严格印章使用登记。印章使用登记的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单位、用印目的、经办人、批准人、用印份数等项目,所有用印资料必须留档备查。

第九条 印章丢失,要迅速逐级向领导报告,按规定办理遗失声明,并报有关部门备案,重新刻制印章,须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严肃责任追究。因用印失误,不按规定程序造成重大影响的,直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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