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区人大机关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职工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国家政权主要社会支柱作用。根据《工会法》精神和实际工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女职工权益保障法》及上级工会组织的工作部署。
第二条 根据人大党组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制定工会工作计划。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决定,主持机关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加强职工参政议政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认真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切实维护机关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机关职工参与改革和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机关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五条 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
第六条 组织职工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演讲、参观、竞赛等文体活动,活跃职工生活。协助办好职工集体福利,做好困难职工走访慰问工作,参与调解劳动争议。
第七条 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经常对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共产主义和社会公道、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
第八条 总结推广经验。做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加强工会委员会班子建设,坚持定期汇报、请示制度;坚持工会委员会的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条 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新会员的接受、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财产。
第十二条 完成上级和机关布置的各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