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三会一课”制度
(一)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
1、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
2、听取和审查党支部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3、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表扬、组织处置和纪律处分;
4、讨论和表决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5、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
6、讨论决定党的建设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
1、研究如何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发挥党组织的保证监督作用;安排党支部的近期活动;
2、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
3、做好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和党员发展工作
4、按期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5、研究决定其他工作。
(三)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
1、组织党员学习;
2、组织、指导和监督党员认真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
3、听取党员的思想汇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协助党支部做好对党员的民主评议和鉴定;
5、讨论对党员奖惩的意见;
6、接收新党员,对预备党员的考察、转正和收缴党费等工作。
(四)党课
每季度一次。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
第二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
组织生活会以党小组生活会的形式进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其主要内容是每个党员汇报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总结汇报:
(一)对照合格党员标准、对照入党誓词、对照身边先进典型,联系实际进行党性分析,查找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能力、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决议的情况;
(三)立足本职,勤奋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情况;
(四)团结协作、廉洁勤政、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在各项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
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会前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认真归纳,综合分析,做好会议准备。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主要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互相帮助,统一认识。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着力破解突出矛盾和问题情况;
(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情况;
(四)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加强支部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七)其他重要问题。
第四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
(一)每个党员都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置身群众之中,与群众打成一片;
(二)党员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主张,倾听群众的要求和呼声,及时发现和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每个党员干部要通过动员、宣传和组织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群众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踏踏实实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
第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一)以支部为单位,每年对党员进行一次民主评议;
(二)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按照党员标准,对每个党员作出评价,推荐优秀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
(三)评议党员的一般程序:学习教育,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考察,表彰处理;
(四)评议党员活动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六条 党费收缴管理制度
(一)党员缴纳党费坚持自觉主动的原则,党支部不采用从工资中扣除和其它行政手段强迫党员缴纳党费。
(二)党员缴纳党费按照党章规定和党组织的要求,按月缴纳,不能无故拖交。预交和补交的时间不超过两个月,如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党费,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党员缴纳党费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比例和标准缴纳,不准隐瞒收入或减少基数少交。
(四)党支部对党员缴纳党费情况要认真登记,并在《党费证》上签字盖章。
(五)党支部要在每月20日前,将本支部党费上交区直机关工委,保存好党费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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