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机关公务接待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武汉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和《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的原则。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二条 上级人大、本市其它区人大在我区召开会议或开展活动,以及外地人大来我区参观视察,以对口工委接待为主,办公室积极协助;没有对口工委的,以办公室接待为主,相关工委积极协助。
第三条 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接待预算及计划管理,从严控制规模。严禁突破预算安排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
第四条 来访客人的住宿、交通、购票等事项的安排,按照客人的要求,由办公室和相关工委协助办理。公务活动结束后,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费用等。
第五条 接待来访客人的规格、标准、方式,应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由办公室或办公室与相关工委商量确定。
第六条 接待住宿安排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接待住房原则上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价格标准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接待就餐安排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
第七条 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等)。
第八条 接待中涉及外商的,按《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行发[2014]298号)执行。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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