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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日期:2022-05-18 打印  |    字号:

  

  (1990年4月24日武汉市洪山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8日武汉市洪山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4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次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洪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

  第四条  主任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举行主任会议时,常委会办公室、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主任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要是:

  (一)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期,审定准备事项,确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日程的建议;

  (三)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讨论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建议,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论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专门(工作)委员会研究讨论,提出建议,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讨论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人事任免案、罢免案和撤职案;

  (七)讨论决定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和执法检查报告时,是否就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询问;

  (八)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书面提出的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九)听取和讨论常委会办公室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汇报、执法检查报告和视察报告,必要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乡人大的决议、决定,有与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人大、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或不适当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或者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听取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关于专项工作、重大事项和项目的汇报;

  (十二)研究区人大代表的重要意见、建议和群众来信来访中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三)对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的提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四)讨论市人大常委会交办和乡人大提出的需要答复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研究讨论区、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研究常委会自身建设的有关问题;

  (十七)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其它重要日常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经办公室综合,提出建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并列入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中,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九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主任会议举行的一天前,将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及其它有关事项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议定事项,由常委会办公室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负责落实或督办;必要时可以向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会议情况。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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