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5月28日武汉市洪山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促进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下列工作报告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经过整理研究形成并依法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的意见。
(一)“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
(二)洪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
(三)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
第三条 整理的审议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审议时发表的意见和建议;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提交会议的书面审议意见;
(三)有关专门委员会提交会议的审议意见;
(四)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提交会议的调研报告中提出,要求“一府一委两院”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常委会会议结束后十日内,与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整理成文,形成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印送“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
第五条 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整理审议意见时,应当对汇总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论证。
审议意见应当客观、完整、准确地反映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有关调研报告的意见,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并列出办理清单。
未吸纳作为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应当向提出审议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反馈。审议意见中的重点内容应当与“一府一委两院”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第六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收到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书面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须在特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限或者因条件所限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当作出说明,且办理答复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条 “一府一委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所做的工作;
(二)为落实审议意见所采取的办法和措施;
(三)对存在问题解决的进度或者结果;
(四)对所提建议采纳吸收的情况,没有吸收的说明和理由。
第八条 在“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三个月期限内,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视察、检查、调研等方式,跟踪督办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督办工作中应当邀请提出审议意见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
第九条 “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一府一委两院”关于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适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主任会议上汇报审议意见督办情况,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给予评价,由主任会议决定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或者书面印发常委会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一委两院”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时,可以进行满意度测评。满意度测评结果当场宣布并向社会公开。
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满意票数超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半数的,为满意等次;满意票数不足半数,但加基本满意票数超过半数的,为基本满意等次;满意票数加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半数(含半数)的,为不满意等次。
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办理单位重新研究处理或者依法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办理单位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将审议意见重新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继续跟踪督办。
第十一条 常委会可以选择若干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其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审议意见的记录、交办登记,督办工作的统筹协调,延期或者缓办请求的处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接收、送发、公布和归档。
第十三条 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向常委会提交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编入常委会公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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