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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22-05-18 打印  |    字号:

  

  2007年5月28日武汉市洪山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2年4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洪山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区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一委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是执法检查的主体。

  区人大常委会组建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集体开展执法检查活动。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第四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认真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的市、区人大常委会联动执法检查。

  第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应当配合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求真务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二章  制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八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决策部署的执法检查项目,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提出,并列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第九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提出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一)区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二)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集中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由常委会代表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三)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中提出的比较集中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四)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法律法规实施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该项调研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整理提出;

  (五)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法律法规实施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法律法规实施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提出。

  第十条  区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征求意见、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照职责分工于每年十一月底提出下一年度常委会执法检查项目建议。

  区“一府一委两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执法检查项目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研究后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执法检查计划。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汇总整理执法检查项目建议,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研究协商后,于每年十二月底提出下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草案。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计划草案纳入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草案。年度执法检查项目一般为一至两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执法检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建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组长由主任会议成员担任,执法检查组成员从区人大常委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区人大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  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点问题,提出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

  (二)执法检查的对象、时间和内容;

  (三)执法检查的方式、步骤和要求;

  (四)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情况;

  (五)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要求;

  (六)其他事项。

  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发实施。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对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认真开展自查,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的措施;

  (四)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五)其他事项。

  自查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分析和解决问题的举措。

  第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协助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合理统筹安排执法检查组成员、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应当动员部署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专题培训,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自查报告。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专题汇报、实地查看、随机抽查、问卷调查等方式,紧扣执法检查重点内容,对照法律法规条文,深入了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必要时,执法检查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民意调查、评估。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组不直接处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由执法检查组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二十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提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三)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的建议;

  (五)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

  (六)其他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重点突出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加强和改进法律法规实施的建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副组长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一委两院”及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大代表、有关专业人员以及专业机构、市民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同时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相关专项工作报告,或者开展专题询问。

  第二十四条  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应当开门见山,直奔主题,言简意赅,有的放矢,杜绝空话、套话。

  第二十五条  区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汇总整理,报请区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同意后形成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研究处理。对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意见的处理,按照《洪山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区人大常委会结合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区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有关完善法律法规的建议,由区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认真分析研究并整理提出,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区人大常委会受省、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开展执法检查,按照省、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参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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