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是人大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平台。人大代表工作室各项活动应依法有序开展,并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条 区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对辖区人大代表工作室的建设发展进行指导。区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乡人大主席团)负责辖区人大代表工作室日常活动安排和资料管理。
第三条 区人大常委会设立区级人大代表工作室一个。各街道、乡至少设立一个人大代表工作室,有条件的可以向社区、企事业单位、村湾等延伸,按照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建设。
第四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按照有相对固定的场所、有专职工作人员、有制度、有工作台账、有履职档案、有平台、有经费、有硬件设施的标准来建设。
各街乡人大代表工作室一般设置在街道人大工委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办公场所内,或者设置在乡镇街道的便民服务中心内,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单独选址设置人大代表工作室。人大代表工作室的选址要求交通便利,环境整洁,若设置在无电梯的楼房内,一般要求设置在三楼以下。人大代表工作室面积要求一般在30平方米以上,室内采光通风等良好,有一定的消防设施。
第五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通过安排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走访选民、专题调研、学习交流等形式开展活动。
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与选民见面、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等活动,可以依托人大代表工作室进行,发挥人大代表工作室的纽带作用。
第六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应当建立代表接待日、接待登记、意见建议处理反馈等工作制度。
接待日活动要提前7日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接待时间、参加接待的人大代表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七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每年应当制定工作安排,有计划地开展活动。建立工作台账,如实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第八条 人大代表应当按照所在选举单位或者选区的安排参加人大代表工作室活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工作。每月至少安排一名代表参加一次接待活动,人大代表在听取群众意见时,一般不直接处理问题。
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时,可以邀请辖区全国、省人大代表参加。区人大各专工委应充分利用区级人大代表工作室平台,定期组织各专业代表履职小组,围绕各自确定的特殊专题开展活动。
第九条 代表接待、走访选民时,对人民群众反映的意见和问题,人大代表能够当场解答的,当场解答;不能当场解答的,由联络员分类整理报人大街道工委(乡镇人大主席团)交有关单位办理;对于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人大代表可以进一步开展调研,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在有关会议审议时提出或者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依法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
第十条 对人民群众提出有关党委部门的意见建议以及意见建议涉及正在审理的司法案件的,人大代表应当引导群众依法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
第十一条 人大代表接待人民群众应该认真记录群众所反映的相关情况和突出问题,并填写《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办理表》。
第十二条 人大代表工作室应有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为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做好组织、联络、协调等服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 人大代表之工作室各类上墙制度及墙上宣传栏
2. 人大代表工作室硬件设施明细
附件1:
人大代表工作室各类上墙制度及墙上宣传栏
(一)制度类
1.人大代表履职制度
2.人大代表学习制度
3.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4.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5.人大代表接待选民日制度
(二)公示类
1.人大代表选区划分表
2.人大代表公示
3.街道、乡人大工作人员公示
(三)宣传类
1.优秀人大代表或事件宣传类(光荣榜)
2.人大知识宣传类
3.活动宣传类
附件2:
人大代表工作室硬件设施明细
1.标牌
2.上墙制度专用框架
3.国徽、国旗(按照国徽法、国旗法规定制作)
4.文件组合柜
5.办公桌椅
6.会议桌椅
7.电脑及打印设备
8.液晶电视(投影仪)
9.其他相关设施(根据需要,自行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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