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代表履职既要反映选区选民的具体诉求,又要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代表既要密切联系选民,又要接受选民的监督;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二条 代表应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街道人大工委(乡人大主席团)每年组织代表学习不少于4次。
第三条 区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的规定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区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包括:
(一)区人大代表应积极出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区人大代表应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依法行使审议权;
(三)区人大代表有依法提出议案和撤回议案的权利;
(四)区人大代表依法参加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区人大代表参加表决通过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六)区人大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七)区人大代表有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八)区人大代表有依法向国家机关组成人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九)区人大代表有依法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权利;
(十)区人大代表参加大会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十一)区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五条 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包括:
(一)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二)区人大代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和反映选区选民的意见和要求。全年联系、走访、接待选民不少于10人次;
(三)区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安排进行视察,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街道人大工委(乡人大主席团)、区人大专(工)委应结合区委中心工作、常委会工作要点以及各专工委选定的特色专题,结合“三进”活动,每年至少组织6次代表视察、调研活动,并及时对视察、调研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调研报告。代表应根据调研内容和履职情况每年撰写调研报告或论文不少于1篇。
(四)区人大代表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五)区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安排,围绕经济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六)区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出临时召集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七)区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参加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八)区人大代表可以根据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九)区人大代表可以在闭会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六条 区人大代表应采取向选民述职等多种方式,主动接受选民监督。在每届任期内,代表应回原选区向选民述职至少1次。
第七条 区人大代表计划开展的其他活动和参加的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 |
字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