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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制度

发布日期:2022-05-18 打印  |    字号:

  

  (2022年4月29日武汉市洪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促进人大代表增强代表意识,主动接受选民监督,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区人大代表述职是指区人大代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在任期内向原选区选民汇报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听取选民意见,接受评议和监督。

   代表应依法行使代表职权,认真履行代表义务,积极主动参加述职,自觉接受选民监督。

   代表每届任期内至应向原选区选民述职一次。代表述职按计划分期分批次进行。

   代表述职在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进行,由街道人大工委(乡人大)统一组织安排并具体组织实施。代表述职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至11月进行,具体时间地点由街道人大工委(乡人大)安排。代表述职形式可分为会议述职和书面述职。

    代表在述职前应当走访选民,征求选民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总结执行代表职务和发挥代表作用的情况,认真撰写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应当征求代表小组及其人大常委会相关机构的意见。

    代表述职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贯彻落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按时出席人大会议,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等情况;

  (三)在闭会期间,参加人大常委会和代表小组组织的学习、视察、检查、评议、调研等活动的情况;

  (四)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情况;

  (五)执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其改进措施等。

  (六)应向原选区选民报告的其他情况。

   代表述职的组织形式:

  (一)代表述职一般以选区为单位进行,也可以采取几个选区合并的方式进行:

  (二)听取代表述职的主体为原选区选民,也可以是原选区的选民代表,选民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人数应当不少于三十人。

  (三)代表述职应当在选民或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述职的方式。

   代表述职的基本程序:

  (一)代表述职的名单、时间、地点、方式应至少提前3天公告原选区选民或选民代表。

  (二)代表述职的程序为:代表作述职报告;选民或选民代表就代表的述职发表意见;代表回答选民或选民代表提出的询问;进行信任度测评;主持人总结。

  (三)代表小组汇总述职情况和测评结果,形成评价报告,测评结果反馈代表本人。

    代表述职情况和测评结果及评价报告,存入个人履职档案,并及时报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述职测评结果为满意的作为换届时连任的重要依据,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代表,次年再向原选区选民述职,连续两年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代表,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第十  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的内容、程序和有关要求在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按代表法和本级人大常委会的规定要求执行。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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