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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赵慧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0-30 打印  |    字号:

关于赵慧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洪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20171026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区人民法院院长闫小龙同志提请的任免议案,决定:

任命赵慧敏同志为洪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任命马晖同志为洪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任命陈红同志为洪山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

命陈钢同志为洪山区人民法院和平人民法庭副庭长;

任命胡海同志为洪山区人民法院张家湾人民法庭副庭长;

免去梁静同志洪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洪山区人大常委会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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