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山区人民法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增选工作的通知》和区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2017年10月26日,区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区人民法院院长闫小龙同志提请任免的议案,并对提请任免人员进行了表决。决定任命:
王建明、司远、刘颖(女)、杜瑜(女)、吴凤仙(女)、张明、张玉琦(女)、张富暇(女)、陈骏(女)、陈利萍(女)、徐贞云(女)、涂能钊、葛胜新(女)、廖华(女)、廖正夫等15名同志为洪山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
免去王传光、田野两名同志洪山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职务。
洪山区人大常委会
2017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