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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李敏等职务任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5-18 打印  |    字号:

  

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洪山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2022年2月17日,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匡正同志提请的任免议案,会议经过表决,决定:

  任命李敏为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任命徐小菲为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挂职)

  免去李颖、赵花蕊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挂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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