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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4号重点建议

发布日期:2023-08-15 打印  |    字号:

 

建议编号:

重点建议004

代表姓名:

王新宁  冉  超  杨  欢  杨  柳  李远涛  巫林华

余  勇  张  衡  夏  雪  韩行忠

    由:

关于完善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建议

    容: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章节中明确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这就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更加充分、优质、便捷,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我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通过对照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战略规划与目标,和上级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街(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只有张家湾、和平街符合要求,其余均未达到场地建设要求;社区(村)公法室还需加快建设步伐;街(乡)公法站专业力量也有待加强。

1.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两快 两全”(加快推进对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所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加快推进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和“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十二字方针的目标任务要求。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3.省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25年,全省、全市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牢固,为2035年在全省、全市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4.《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规定街道(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工作站应设置在临街一层、交通便利、固定的服务场所,总面积不得少于120平米,门厅外或服务区悬挂显著门牌标识,设置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服务窗口。工作站应设置负责人1名、工作人员1名和法律顾问1名。

建议:

1.进一步推动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场地规划及建设。

2.关于街(乡)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场地建设不达标、基础设施不完善问题。建议按照省市文件要求以租赁、调剂、依托街(乡)政务服务中心打造等形式扩大办公用房,按照《武汉市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管理和服务规范》要求配备配齐相关服务设施。

3.关于推进社区(村)公法室建设。建议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街道(乡)加强对社区(村)公法室建设支持力度,对有条件的社区(村)进行重点打造。

4.关于增强街(乡)公法站专业力量。建议吸纳高校志愿者、律师队伍或者协调街(乡)法律顾问等专业力量参与工作站工作。

5.建议增加公共法律服务经费,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司法权益。

承办单位:

主办区司法局

 

协办各街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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